长鸿高科: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05-21 来源:色母粒产业网发表评论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长鸿高科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债务人长鸿生物提供自2025年05月15日起至2030年05 月15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4.1亿元的保证担保,并将2025年 05 月15日前未结清债务均纳入新的担保合同。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 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3.57 亿元的担保额度(含已生效未到期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3月20日、2025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交通银行宁波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担保人:长鸿生物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东支行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六)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七)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5年05月15日起至2030年 05 月 15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4.1 亿元人民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第(五)点保证范围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对外担保累积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积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3.29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6.68%,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9.75 亿元,公司对全资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3.54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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