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提升禁塑工作成效,海口市社会面“巡查--执法”联动工作模式常态化推进,持续对农贸市场、沿街商铺违规行为以简易执法形式进行现场处罚,同时加强对社会面流动摊贩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社会面违规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持续推进禁塑工作,曝光了11起典型案例,其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象,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罚,罚款200元。
(执法人员发现海口美兰海鲜大世界违规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2025年4月1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新市墟开展“限塑”专项整治工作,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市墟236-2号的海口美兰新骏发零售商行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海口美兰新骏发零售商行使用《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中禁止名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场查获一次性含有不可降解聚乙烯(PE)的塑料袋3卷和含有不可降解聚乙烯(PE)的塑料碗46个,
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一次性含有不可降解聚乙烯(PE)的塑料袋3卷和含有不可降解聚乙烯(PE)的塑料碗46个;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普法小贴士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节选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
(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