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均曾系杭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化工公司)的员工,其中钱某某曾任钛白粉产品线经理;高某某曾任钛白粉销售欧洲组组长,二人均掌握杭州某化工公司相应的钛白粉客户信息。2018年12月底,二人经预谋,由被告人高某某伪造公章,通过杭州某化工公司邮箱向多家国外钛白粉客户发送“直接向代工厂订购更优惠”等虚假信息及声明。同时,二人与杭州某化工公司原上游供货商某化工公司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由二人为某化工公司提供外贸客户,销售利润五五分成。二人使用上述方法,将原属于杭州某化工公司的钛白粉出口贸易订单转移给某化工公司承接,造成杭州某化工公司贸易订单流失。经审计认定,2019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共造成杭州某化工公司销售利润损失人民币1370余万元,共计违法所得约452万元。经鉴定,杭州某化工公司主张的案涉客户信息在2023年7月9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裁判结果】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立案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西湖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钱某某、高某某提起公诉。西湖区法院以侵害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分别处罚金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