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天赐材料发布公告,公司于9月15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胜和郑飞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如下:
一、维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24)赣040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定罪部分及第四项、第五项,即“被告人李胜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郑飞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扣押在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电脑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禁止被告人李胜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主要工作内容涉及案涉化工产品生产的相关工作”。
二、撤销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24)赣 0402 刑初19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量刑部分及第三项,即“判处(李胜)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判处(郑飞龙)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李胜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22,17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继续追缴被告人李胜违法所得人民币2,462,87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飞龙违法所得人民币1,16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上诉人李胜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所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郑飞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所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上诉人李胜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33,536元、上诉人郑飞龙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2,104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上诉人李胜违法所得人民币1,451,504元,继续追缴上诉人郑飞龙违法所得人民207,89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