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母粒产业网】2月28日消息,欧盟委员会经成员国委员会批准,正式敲定了关于一次性塑料饮料瓶中再生塑料含量计算、验证与报告的实施规则。该草案于2月6日顺利通过技术委员会审议,最终版本即将在《欧盟官方期刊》上发布。这一举措是《一次性塑料指令》推进过程中的关键一步,核心在于正式认可化学回收技术,并明确了非欧盟再生料纳入计算的时间规划。
在化学回收与质量平衡规则方面,新条例明确将化学回收定位为机械回收的补充手段,用于处理那些难以或无法通过机械方式回收的塑料废弃物。如此一来,通过化学回收生产的PET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便能够计入最低再生含量目标。其中,最为关键的条件是要通过认证的质量平衡系统进行分配。质量平衡核算遵循“燃料豁免”原则,即最终用作燃料或在过程中损失的材料,不得计入再生含量目标。对于液体或气态的双重用途产出,企业必须提供可验证的证据,证明其留在“回收路径”(最终制成塑料)的比例,才能按此比例进行分配。具体规则还包括:质量平衡核算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允许在设施内结转正余额,但严禁出现负余额;核算必须在单个设施内进行,禁止在不同工厂或公司之间转移配额;对于进入蒸汽裂解装置的材料,需采用气相色谱法等标准测试方法确定沸程分布,只有沸点低于“最高可接受沸点”的部分才可计入。据色母粒产业网了解,尽管该法案目前仅适用于一次性塑料指令下的再生PET,但委员会有意将其作为整个欧盟回收立法的质量平衡核算框架。业内人士分析,质量平衡计算方法主要针对热解工艺,虽然PET通常不采用热解方式处理,但热解油生产商认为该法案的通过可能会对中期投资决策产生积极影响。
关于非欧盟再生料,文件设定了“三年缓冲期”。直到2027年11月21日,源自非欧盟国家的再生PET都不能计入瓶子的最低再生含量目标,这一时间节点与欧盟废物运输条例的评估周期相契合。2027年11月21日之后,将根据再生材料的原产地采取两种不同方法:对于OECD国家,再生料可以计入,除非委员会评估认定该国在塑料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对于非OECD国家,适用更为严格的条件,再生料可计入仅当该国与欧盟签订协议或安排,确保其回收设施的管理水平等同于欧盟标准,且原产地国保证环境和健康保护标准与欧盟相当,拥有覆盖全境的综合性废物管理系统,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或污染者付费原则等制度,并能够证明确保无害环境废物管理的能力。这一规定实际上为“欧洲制造”的再生料设置了保护性门槛,延迟了非欧盟再生料的准入时间。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2027年底之前,中国再生PET出口到欧盟,无法助力欧盟的瓶片生产商或下游包装企业满足法定的25%再生含量目标,会降低中国再生料在欧盟市场的“合规价值”,买家可能更倾向于采购欧盟本土或OECD国家的再生料来履行法律义务。
此外,文件还扩大了计算范围并收紧了定义。明确将瓶盖、标签和套筒纳入瓶子重量的计算基础,这意味着标签和套筒中含有的再生塑料也将被计入再生含量目标。同时,严格限定“再生塑料”必须完全源自消费后来源,包括已过保质期但未售出的产品包装。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塑料、废品、加工废料、测试残留物以及上市前储存或转移的材料,则被明确排除在计算之外。文件对化学回收的质量平衡采用严格的“燃料豁免”模型,确保只有真正闭环到塑料中的部分才能被统计。在进口废塑料的地理范围上,采取逐步开放和严格审查的策略,对非OECD国家设置了较高的环境管理门槛。随着该实施决定的正式通过,PET瓶生产商将拥有更清晰的框架,以便整合化学回收再生料来满足一次性塑料指令的要求。

















